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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范围
①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⑤认为公安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⑦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⑧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应写清行政复议请求、目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口头申请的,应讲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复议受理
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
4.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受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应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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