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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特种行业管理
一、旅馆业管理
(一)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县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
4、法人代表任命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8、从业人员登记表;
9、应建立的各项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10、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经批准开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二、刻字业管理
申办刻字业,应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县一级公安机关审批;申办原子印章的应逐级报省公安厅审批。经审核批准后,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申办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人代表任命书(一式两份);
(三)从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治保会登记表(一式两份);
(五)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六)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七)企业申请书、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级单位批准文件(无上级单位的除外);
(八)企业经营地点的方位图、平面图;
(九)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三、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
(一)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 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提出申请,经地、州、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报四川省公安厅治安处批准后,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开业。申办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请示;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
4、法人代表任命书;
5、使用场地证明方位图、平面图;
6、安全管理制度;
(二)、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生活性废旧物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发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四、印刷业管理
申办印刷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由县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认可证》:
(一)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法人代表任命书一式二份、从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治保会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三)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
(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租用经营用房的还应具承担协议书;
(五)企业申请、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上级单位批准文件(无上级单位的除外);
(六)企业经营地点的方位图、平面图;
(七)印刷业经营许可证
(八)印刷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九)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对特种行业的审核,公安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派出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工作(包括报送省公安厅审批验收的时间)。
第二节 危险爆炸物品管理
凡在辖区内承接土石方爆破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书面申请,载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使用期限、使用单位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使用爆破器材地点和存放仓库的四邻距离说明书,爆破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派出所片区民警或公安分局派员进行现场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民警签字,派出所签章,持《爆破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合格证》,由当年审验合格的爆破员或单位负责人到松潘县公安局治安科办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爆破施工。
第三节 出租房屋管理
一、 公民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在权证或者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单位房屋出租者,须持房屋所在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公安派出所要填写《租赁住房人员登记表》,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发给《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
二、 《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符合出租条件的,准予继续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收回《许可证》。到三年年审满后,重新换发《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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