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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07-9-7   来源:   点击数: 546
1、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16周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市政院 所在地的市区)县(含县级市)流动,在我县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应当同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和暂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 所申领流动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
2、探亲访友、就读、就医等暂住居民家中的流动人口,在三日内持居民身份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明。 暂住人口变动暂住证登记项目或者遗失《暂住证》的, 持证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或者补办;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 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巨 办理换证手续;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办理注销; 住登记,交回《暂住证》
4、流动人口及用工单位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5、对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职业、无合法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流浪人员,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劝导或收容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6、正在劳改、劳教的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回来暂住的,须凭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在到达暂住地当天 办理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7、《暂住证》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8、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和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出租房屋,应遵守《xx省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暂住人员租住出租屋须凭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租赁手续。 

 
办理暂住证

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并提供2张近期1寸正面免冠平光相纸照片,其中育龄妇女须同时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经批准回家暂住的,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或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在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暂住证有效期满仍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7日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前,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交回《暂住证》。  

办理租赁房屋安全合格证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权有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单位房屋出租的, 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派出所签发《租赁房屋安全合格证》,并 由出租人向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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